社團法人新竹縣教師會公益救助金申請
社團法人新竹縣教師會公益救助金設置及管理辦法
第一條 公益救助金設立之目的為使本縣學生或本會會員之家庭突遭變故,能給予適時關懷與協助。
第二條 本救助金資金來源如下:
一、善心人士自由捐助,方式如下:
(一)直接捐款至本會帳戶,指定用途,由本會撥款匯給或專人致送。
(二)由本會理事會議審查、核定後,由與本會合作之善心人士、企業直接匯入申請人帳戶或專人致送。
二、由本會視年度預算提撥。
第三條 本救助金適用對象、範圍如下:
一、新竹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學生,因故影響就學者,得予 以救助,由就讀學校代向本會提出申請。
二、本會會員之家庭突遭變故,而陷於經濟、生計困境者,由會員或其家屬向本會提出申請。
第四條 申請時間、辦理方式、審核及撥款:
一、申請單位(人)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會提出申請。但有特殊原因未能依規定期限辦理,事先向本會核備者,不在此限。
二、本會審查通過後,30天內辦理撥款轉發事宜。
第五條 救助金核給條件及基本核給金額(得視個案增加):
一、學生遭受父母虐待、遺棄、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,
致無法生活於家庭者,或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
構及社會福利機構委託親屬收容者,核給新台幣壹萬元
整。
二、學生因其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,致家庭經濟陷於困境無
力撫育者:
(一)雙方離異、分居或一方失蹤達六個月以上、或入獄服刑、遭裁員、資遣、強迫退休或其他因素未盡撫育責任者,核給新臺幣壹萬元整。
(二)一方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,核給新臺幣壹萬元整。
(三)一方因特殊(風、水、震、火)災害受傷並住院未滿七日者,核給新臺幣伍仟元整;住院逾七日(含)以上者,核給新臺幣壹萬元整。
(四)一方死亡者,核給新臺幣伍萬元整,雙方死亡者,
送理事會決議後核給。
三、學生因其他家境特殊或遭逢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,經本
會專案核准者。
四、會員遭逢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,依個案狀況,經本會專
案核准者。
五、同一事件以家庭為單位,申請以一年一次為限。
六、視個案狀況,本會保有最後審核決定權。
第六條 公益救助金作業流程:
一、填寫公益救助金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。
二、將申請表及相關資料郵寄或親自送達本會辦公室。
三、經本會理事會議決通過,按照發放程序匯入。
第七條 本會除須將申請案提交理事會議審核外,並應於年度終了造
具全年度救助金設置、管理、運作情形,向會員代表大會提
出報告並公告於大會手冊。
第一條 公益救助金設立之目的為使本縣學生或本會會員之家庭突遭變故,能給予適時關懷與協助。
第二條 本救助金資金來源如下:
一、善心人士自由捐助,方式如下:
(一)直接捐款至本會帳戶,指定用途,由本會撥款匯給或專人致送。
(二)由本會理事會議審查、核定後,由與本會合作之善心人士、企業直接匯入申請人帳戶或專人致送。
二、由本會視年度預算提撥。
第三條 本救助金適用對象、範圍如下:
一、新竹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學生,因故影響就學者,得予 以救助,由就讀學校代向本會提出申請。
二、本會會員之家庭突遭變故,而陷於經濟、生計困境者,由會員或其家屬向本會提出申請。
第四條 申請時間、辦理方式、審核及撥款:
一、申請單位(人)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會提出申請。但有特殊原因未能依規定期限辦理,事先向本會核備者,不在此限。
二、本會審查通過後,30天內辦理撥款轉發事宜。
第五條 救助金核給條件及基本核給金額(得視個案增加):
一、學生遭受父母虐待、遺棄、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,
致無法生活於家庭者,或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
構及社會福利機構委託親屬收容者,核給新台幣壹萬元
整。
二、學生因其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,致家庭經濟陷於困境無
力撫育者:
(一)雙方離異、分居或一方失蹤達六個月以上、或入獄服刑、遭裁員、資遣、強迫退休或其他因素未盡撫育責任者,核給新臺幣壹萬元整。
(二)一方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,核給新臺幣壹萬元整。
(三)一方因特殊(風、水、震、火)災害受傷並住院未滿七日者,核給新臺幣伍仟元整;住院逾七日(含)以上者,核給新臺幣壹萬元整。
(四)一方死亡者,核給新臺幣伍萬元整,雙方死亡者,
送理事會決議後核給。
三、學生因其他家境特殊或遭逢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,經本
會專案核准者。
四、會員遭逢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,依個案狀況,經本會專
案核准者。
五、同一事件以家庭為單位,申請以一年一次為限。
六、視個案狀況,本會保有最後審核決定權。
第六條 公益救助金作業流程:
一、填寫公益救助金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。
二、將申請表及相關資料郵寄或親自送達本會辦公室。
三、經本會理事會議決通過,按照發放程序匯入。
第七條 本會除須將申請案提交理事會議審核外,並應於年度終了造
具全年度救助金設置、管理、運作情形,向會員代表大會提
出報告並公告於大會手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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