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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竹縣橫山國民小學

「111年度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校園性別事件第4次聯繫會議」宣導事項

111年度國教署校園性別事件第4次聯繫會議宣導事項

一、依教育部 111 年 9 月 8 日臺教學(三)字第 1112805030 函為查明
校園師對生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真相,並提供可能被害
者必要協助,倘事件管轄涉主管機關及學校時,由主管機關為主
要程序管轄,另為能有效清查校園性別事件被害人與事件範圍,
行為人如曾服務於不同學校且於不同學校亦有發生疑似校園性別
事件之虞者,應由上開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會(以下簡稱性平
會)所組成之調查小組就事件行為人發生疑似行為時間、樣態等,
通知其曾服務之學校配合進行事件普查,以利蒐證調查處理釐清
真相後,得對該行為人為適法之處置。
二、教育部 111 年 11 月 14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12806121 函釋,有關校
園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中發現關聯案件,經學校性
別平等教育委員會(以下簡稱性平會)調查處理,惟該關聯案件
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(以下簡稱性平法)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,得
不予裁罰。但已處理之事件,自始至終均未通報者,其違反行政
法上義務尚未消滅,仍應依法裁罰。
三、為落實性平法第 25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規定略以,學校或主管機
關,應調查屬實之加害人接受 8 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。
國教署委請國立彰化師範大學編製行為人防治 8 小時課程教案手
冊以提供學校人員教學參考教材,該手冊業掛載於國教署高級中
等學校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心網(http://gender.nhes.edu)。
四、依性平法第 27-1 條第 8 項規定略以,第 1 項至第 3 項之人員適用
教師法、教育人員任用條例、公務人員相關法律或陸海空軍相關
法律者,其解聘、停聘、免職、撤職、停職或退伍,依各該法律規
定辦理,而非引用性平法 27-1 條第 1 項規定之條文後即通報不適
任列管。
五、依防治準則第 2 條第 1 款規定,學校應針對教職員工生,每年定
期舉辦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,並評
鑑其實施成效,請學校執行前開宣導活動時,對象除正式教職員
工外,應包含兼任、代課代理教師、社團教師及其他進用、運用
人員,俾利校內性別平等意識及文化之建立。
六、因應防治準則第 2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,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
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須具備高階培訓結業證書,學校
應鼓勵人員參訓,以利案件調查進行。
七、依防治準則第 29 條規定,性平會召開會議審議調查報告認定性侵
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,依其事實認定對學校或主管機關
提出改變身分之處理建議者,應由學校或主管機關檢附性平會審
議通過之調查報告,通知行為人限期提出書面陳述意見,以確保
改變身分之處置符合程序。
八、為持續推動與落實《兒童權利公約》(CRC)相關規範,教育部委託
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擬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輔導管教落實兒童
權利公約檢視項目及自我檢核表」,為提供學校自我檢視現行法
規或措施是否符合公約規範與精神,檢核表相關資源及實施說明
如(https://reurl.cc/qZap3R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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